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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以及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和政府机构改革后对地质灾害防治的新要求,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增加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有关内容,并于2019年8月18-20日在广州举办了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培训班。
为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水平,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自2019年9月1日起,所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及评审要求严格按照《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执行,请各单位务必做好衔接工作。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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