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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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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20: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编号:(征求意见稿)
中文名称: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通用要求
英文名称: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ecurity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s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1-20
实施日期:待定
标准状态:将实施标准
标准格式:PDF
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信息产业信息安全评测中心)、北京理工大学、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浙江大学、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软件测评中心)、陕西省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四川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云南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湖北大学、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网神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员:孟丹、郭涛、张潇丹、顾健、周熙、胡静远、韩冀中、赵云霞、贺滢睿、姚相振、魏巍、霍珊珊、锁延锋、张媛媛、马庆栋、周薇、王宇航、张华平、王红兵等
标准简介:
当前互联网及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了大量的互联网数字产品以及形式多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丰富了人们获取信息、参与网络空间活动的方式。同时,基于新技术新应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了信息内容的传播属性,违法不良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第六条与第七条中禁止的内容)传播扩散的风险加剧,对网络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
国家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规范,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履行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具备的相关工作机制和技术保障措施做出规定。然而,目前尚无信息内容安全领域面向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标准,企业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安全建设缺乏标准依据。
本标准主要面向基于信息发布、交互、传播等技术或功能属性,通过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具有开放性、交互性、动员力等特征的信息服务,提出其应满足的安全要求,对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通用要求》 .pdf

941.31 KB

信息安全技术 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通用要求(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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