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准化法规定: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团体标准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企业标准由企业或企业联合制定。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开展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开展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制定满足自身需要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的宣贯推广、标准化教育培训、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等。参与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起草,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担任技术委员会委员,对相关标准的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 |
|